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四章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第二十四条有效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对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