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