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