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