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