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第七条有效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