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第十七条有效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碘盐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碘盐加工企业进货。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碘盐批发企业进货,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碘盐。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