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六章 教师第四十一条有效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关爱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