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