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章 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继续教育第三十四条有效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