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章 学前教育第三十二条有效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招收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合作对残疾幼儿实施康复训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