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已修改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以下列事项为重点:(一)从事快递活动的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