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群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