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第十一条有效国家核安全局在审批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及运行申请书的过程中,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核设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