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