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书面通知和书面回复的具体形式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