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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有效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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