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征收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三)应税噪声产生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