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