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血吸虫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