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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效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助。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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