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条有效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一)在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中采取与血吸虫病防治有关的工程措施;(二)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四)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杀灭钉螺;(五)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六)其他防治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