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中国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银行,可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贷放人民币资金。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