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 赔偿第二十五条有效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