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保第二十条有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