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废止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