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第六十一条已废止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