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 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