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 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