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立登记第十七条已废止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