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反间谍法》所称“资助”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一)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二)向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