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