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第十六条有效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