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有效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