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