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