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则第二十条有效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有关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