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一条有效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