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办公用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一)属于禁止建设办公用房的情形;

(二)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

(三)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四)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

(五)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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