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第二章 项目审批第六条有效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向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购置办公用房的,不报送初步设计。根据办公用房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报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