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资金第十三条有效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二)向单位、个人摊派;(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四)接受赞助或者捐赠;(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