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二)向单位、个人摊派;

(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四)接受赞助或者捐赠;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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