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第四十七条有效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