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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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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有效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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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