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