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