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