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