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