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人员的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培训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人员予以倾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