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教育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