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二章 残疾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开展下列残疾预防工作:(一)实施残疾监测,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二)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三)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